上海

文章-2020年番禺区幼升小、小升初征求意见稿!

热门
当前位置:首页>文章>最新资讯>正文

2020年番禺区幼升小、小升初征求意见稿!



    2020年番禺区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广州市外户籍、在番禺区居住的居民;本办法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在番禺区居住、广州市外户籍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番禺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委政法委(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建立关于在番禺区居住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有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管理;负责统筹和组织区内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区内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协助各教育指导中心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保障学位供给,最大限度满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学位、师资和经费供给,保障来穗人员、港澳居民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教育同城化,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和吸引优秀人才的能力,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辖下各公、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健、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税务、政务数据服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第四条  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每年开展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的调研工作,结合当地公办学校学位承载量,协助区教育局及时完成招生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番禺区在确保依法完成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的前提下,视公办学位(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剩余和分布情况,实行多渠道、分步骤的统筹办法,按以下顺序,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入学申请:


    1.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


    2.省、部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部门颁发的专项奖励或荣誉称号获得者适龄子女;


    3.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适龄子女;


    4.在番禺区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1)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有者适龄子女;

    (2)番禺区“金雁之星”、“见义勇为”获得者适龄子女;

    (3)番禺区、广州市或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颁发或认可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适龄子女。


    (二)符合房地产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业主子女,可按照当地教育指导中心规定的报名办法提出入学申请;


    (三)区内重点企业,即“五个一批”企业、总部企业及政府重点引进和扶持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适龄子女,可按照重点企业高级员工子女入学办法提出入学申请;


    (四)符合广州市规定的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可通过积分制办法提出入学申请。


    港澳居民子女入学、房地产小区配套学校、番禺区重点企业高级员工子女入学、以及积分制申请入学具体招生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另文制定。


    第六条  通过本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入读番禺区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学生户籍在此期间迁入番禺区、且落户地址与其在读学校不在同一学区的情况除外。


    入读公办小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番禺区升学,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入学政策,重新申请初中学位。


    第七条  通过本实施办法申请获得统筹安排但不服从学位分配、或不按照本实施办法提出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主选择民办学校,解决其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民办学校按照广州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招生,以发改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已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档案建立、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来穗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取消其通过本办法获得分配的学位,并将相关情况备案。工作人员在受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的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番禺区教育局


    image.png

    查看更多

    声明:本文由上哪学团队(微信公众号ID: shangnaxue)原创整理制作,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查学校 用上哪学
    反馈意见
    反馈
    成功恭喜您,申请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