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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中之重!深圳非深户入学政策大调整!原 “1+5” 文件早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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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中之重!深圳非深户入学政策大调整!原 “1+5” 文件早已废止!

    都知道在深圳上学难!非深户孩子上学更是难上加难,许多家长都十分焦虑。


    那非深户家庭究竟要准备什么才可以上学呢?


    其实前几年,深圳教育局专门出台一项关于非深户籍的招生政策,有效期为5年,目前还在有效期内。



    它就是——《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原有的“1+5” 文件废止。幼升小君来划下重点👇👇


    ◎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将成为最重要的申请凭证

    ◎需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

    ◎计生证明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


    还有更多的细节内容,家长们接着往下看吧~



    深圳幼升小君提醒:在深圳申请学位,越早准备越好!学位锁定、积分、学区划分等最新入学政策都能找到!可以扫码关注【深圳幼升小】,以免错过最新消息!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文件传达几项重点

    1

      计生证明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


    目前,深圳只需要计生登记就可以算计生积分,不需要开计生证明。



    2

        对居住证的要求:


    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深圳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3

       对社保的要求:


    明确要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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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精简申请所需资料:


    管理办法精简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学位的申请材料数量,取消了原“1+5”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


    5

      教育部门提醒有就学需求的家长:


    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圳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根据招生计划和积分情况安排学位。


    港澳籍学生可以和非深户籍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核心政策解读



    具备条件:


    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③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规定办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需核验材料: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提示:因为港澳台居住证的出现,港澳籍儿童申请学位材料要求以各区政策为准)



    ③父母在深圳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④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深圳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⑤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积分入学:


    《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积分入学制度,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基本要求,以区为责任主体,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不断优化和完善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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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分项目包括:




    学位申请人户籍类别、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时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间、计划生育情况等。


    将深圳户籍和符合本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并根据招生计划和积分情况安排学位。


    实施过程中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


    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 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 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流入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管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三条 市、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各区政府建立学位供需协调机制,提建设学校,扩大学位供给,合理配置资源。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 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发展改革部门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学校建设及资金需求。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优先保障学校用地需求。

    财政部门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拨付公办学校经费。公安部门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证信息。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信息。

    计生部门登记非深户籍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

    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学校收费检查。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网验核入学资料涉及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凭证。


    第五条 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 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一)凡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二) 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 申请学位时,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须核验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 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五)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第七条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 由规划国土部门核验商品房信息,住房建设部门核验保障性住房信息,房屋租赁部门核验房屋租赁信息,公安部门核验居住证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验社会保险信息,计生部门核验计划生育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 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社会保险缴交时间、住房类别、计划生育情况等。积分入学实行“三公开”,即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各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 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区政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办学,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加快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和特色发展,增强学位供给能力,满足市民多样化优质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管、财务监督、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 各义务教育学校须认真执行我市物价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的,由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 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 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幼升小君有话说




    如上所述,学位申请政策都是以区教育的为准如果所在区发布了新政策,那就按新政策来。如果没有,就直接参照老政策准备。


    根据这两年各区发布的学位预警信息,幼升小君预计明年学位也不会太宽松,建议家长们要准备好各项资料,结合自身情况,提前做好预判,替娃早打算!


    ★再次提醒各位家长!为了居住证有效性保持连续,一定要记得及时签注,并且留意居住登记状,居住登记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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