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随着今年8月三孩生育政策的正式入法,不少家长关于深圳三孩也存在诸多疑问:
生三孩怎么登记?什么时候要登记?
享受的产假和奖励假会变少吗?
对于生育医疗保险的报销有没有影响?
还能拿到生育津贴吗?
……
入园君从相关官方了解到,9月中旬广东卫健委在官网发布通知,目前正在起草和修改将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而在《条例》正式出台的过渡期间,虽未能对上述家长的疑惑进行全面解答,但是关于三孩的生育登记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已经明确啦!
相关问题的答案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生育三孩后的生育登记要求
☆ 生育登记对象: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
☆ 生育登记地点: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现场
☆ 登记所需材料:夫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具体解释如下:
目前,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今年8月在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线。
但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当前仅支持现场办理,后期会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
01
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夫妻
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
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02
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
基层工作人员会有相应的解释说明,并会记录夫妻姓名、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会及时联系告知,引导办理(补办)生育登记。
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生育三孩享受的生育假期
广东省目前实施的是“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深圳与省要求一致。
也就是说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而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同样享有当前的生育休假制度。意味着目前生育三孩的职工妈妈依旧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家长应该了解的生育保险待遇
除了生育登记和生育假期外,家长们还要搞懂生育险的相关内容才能在生育和养育孩子时享受到属于自己的美滋滋待遇哦!
通常,生育险除了相关的产假福利外,还涉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生育津贴的领取这两块。
01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其中:
生育费用就是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终止妊娠费、分娩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等,超过规定的医疗费用和药费需个人承担;
计划生育费用就是取出或置入宫内节育器、结扎、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
相关生育项目的报销标准参考下表👇🏻 :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可以戳链接:《注意!深圳有娃家庭,这笔钱千万别忘了领!今年政策有大变化!》
02
生育津贴的领取
生育津贴是指在休产假期间由单位继续发放“工资”💰 。
它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妈妈休产假期间逐月垫付给妈妈们的,由用人单位向医保部门申请,所以职工妈妈不用直接申请。
至于生育津贴能领多少,与产假的天数有关。但是,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如奖励假的80天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 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和注意事项可以戳链接:《注意!深圳有娃家庭,这笔钱千万别忘了领!今年政策有大变化!》
03
生育三孩影响生育保险待遇吗?
根据深圳市医保局的回答,即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生育待遇记账或业务时,会通过“全员生育登记信息查询”查验参保人的计划生育情况。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在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政策内三孩的,应到所属街道办理全员生育登记,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广东卫健委官方通知原文
(原文较长,可以上下滑动查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兼顾多重政策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是一个生育政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综合性的大政策,具有“优化”“包容”“保障”的突出特点,是指导“十四五”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入组织学习中央《决定》,学习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等政策精神,认真梳理以往制定的计划生育配套文件,及时废止或修改已不适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处罚规定和服务管理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提振整体生育水平。
二、稳妥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相关工作
中央《决定》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做好法律政策衔接,将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在新修改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声音,耐心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积极为育龄夫妻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一)关于三孩生育登记。我委前期已组织开发了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8月上线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由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暂未明确,该办理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待相关功能完善后再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继续落实承诺办理、首问负责、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要做好解释说明,并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告知,引导育龄夫妻办理(补办)生育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二)关于生育假期。我省目前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三)关于宣传引导。各地要将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精心策划通俗易懂、形式新颖的宣传素材,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将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工作经验或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人口家庭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9日
文章来源:广东卫健委、深圳入园整理发布
查看更多
声明:本文由上哪学团队(微信公众号ID: shangnaxue)原创整理制作,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